贵州省广播电视局​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1-10-08 14:28 字体:[]
标题 贵州省广播电视局​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1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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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我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共贵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法委〔2021〕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法》及有关规定,认为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复议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我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适用本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局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我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复议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处理所有省广电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申请人按照规定,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我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告知申请人正确的复议机关为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第六条 对我局被行政复议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将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依据或者其他材料送局政策法规处,局政策法规处统一报送复议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并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参与行政复议全过程,召集相关处室负责人(经办人)以及法律顾问分析案情、研究诉请、审查证据、制定复议论辩策略,及时将行政复议进展情况及复议结果报告局领导。相关处室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由局政策法规处统一接收。办公室或者其他处室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的,应当及时转送局政策法规处处理。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处对起诉状副本进行登记后,交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办理。

相关处室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拟出行政诉讼答辩状初稿,并将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依据或者其他材料一并送局政策法规处。

第九条  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局政策法规处应召集相关处室负责人(经办人)以及法律顾问讨论案件,分析案情、研究诉请、审查证据、制定应诉答辩策略等。必要时,由相关局领导组织专题会议研究。

第十条  局政策法规处接到行政诉讼答辩状初稿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研究、修改完善答辩状。相关证据、依据或者其他材料不完备的,通知相关处室及时补充。

局政策法规处将修改完善后的行政诉讼答辩状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报主管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局领导审定,形成正式文本,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按照《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规定,我局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局相关负责同志出庭。

第十二条  我局相关负责同志出庭时,相关处室可以确定1名诉讼代理人,必要时可委托法律顾问共同担任诉讼代理人。相关处室确定好诉讼代理人后,应向局政策法规处报备,再由局政策法规处报局主要领导决定。局政策法规处根据局主要领导决定,办理授权委托等事宜。

第十三条  诉讼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作好阅卷笔录;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庭参加庭审活动。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下达判决后,局政策法规处应及时将判决结果向局领导报告,并转交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执行。

第十五条  相关处室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判决驳回起诉的,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

(二)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处室应指定责任人重新立案处理;

(三)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处室应指定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四)判决变更的,相关处室应按人民法院变更后的决定行使职权;

(五)确认违法的,相关处室不得再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

(六)对一审判决不服的,相关处室会同局政策法规处共同研究,提出上诉意见报请局领导批准,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并按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行使职权。对终审判决不服的,按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相关处室认为执行存在困难或者不属于本处室职责的,报请相关局领导批示,按局领导指示办理。

第十六条  相关处室应当按时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并在执行完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形成执行情况报告向局领导汇报,同时抄送局政策法规处。局政策法规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由局政策法规处统一接收。经登记后交由相关处室办理。

相关处室应当在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规定的时限内拟出答复意见,经局政策法规处审核会签后,报请局领导审定,并按期报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相关处室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的,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向局分管领导报告说明情况并限期履行。

第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延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导致我局发生赔偿、罚款等责任的,要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相关处室工作人员进行追责追偿。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可以直接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并纳入绩效考核,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逾期不提交有关材料、证据和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诉讼答辩状的;

(二)不接受委托出庭或者严重失职的;

(三)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复议决定、法院判决的;

(四)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和行政处分,由局直属机关纪委会同相关处室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调离工作岗位、免职和纳入绩效考核,由局人事处会同相关处室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工作结束后,政策法规处应写出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相关建议和改进措施,向局领导报告,并抄送相关处室。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贵州省广播电视局 电话:(0851)85826028 传真:(0851)85826028 邮政编码:5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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