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5年09月02日 | |
文号 | 是否有效 |
近日,省广播电视局印发《202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下简称《2025年裁量权标准》),为做好《2025年裁量权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定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享有的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这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法办字〔2022〕2号)精神和2025 年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规范贵州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按照我局工作职责,结合贵州省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实际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797号)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出的重大修改,我局对《2024年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19部法律法规175条组成)(以下简称《2024年裁量权标准》)进行修订,删除4条,修改19条,最终形成《2025年裁量权标准》(由19部法律法规171条组成),并于2025年8月28日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该《2025年裁量权标准》由19部法律法规171条处罚事项组成,依据5部行政法规、12部部门规章、1部地方性法规和1部地方性规章制定,主要包含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具体条文和裁量权指导标准等。
涉及的制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2025年裁量权标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删除部分
删除部分有4条,因与新修订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相关条例相违背,将《2024年裁量权标准》中《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下的第126条“对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处罚”予以删除;《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下的第165条“对未持有许可证制作电视剧的处罚”、第166条“对涂改、出卖、租借、转让许可证的处罚”和第167条“对播出未标示许可证号或者无许可证电视剧的电视台的处罚”予以删除。
(二)修改部分
1.《2024年裁量权标准》第1—19条的法律依据均添加“2024年11月22日第四次修订”;
2.《2024年裁量权标准》中项目名称和具体条文凡违反新修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均进行如下修改:
(1)“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修改为:“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2)“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修改为:“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4)“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处罚”修改为:“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5)“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修改为:“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综上所述,我局修改制定出《2025年裁量权标准》。今后,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动和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实际行政执法情况适时修订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政执法裁量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