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163项)2022年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10-31 14:50 字体:[]
标题 关于《贵州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31日
文号 是否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更好规范贵州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贵州省广电局修订并公布了《贵州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163项)2022年版》 (以下简称《指导标准》)。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指导标准》的背景依据

    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印发以后,贵州省广电局认真组织学习文件内容,按照文件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实施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标准》的内容有哪些变化

    2021年,总局修订的规章多达10个,修改内容达到100多处,修改的内容有审批条件、处罚条款,删除了与现实状况不相符的内容。修改的规章中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也作了相应修改。因此贵州省广电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进行动态清理,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以下以两个修改点做个说明:

    1.文字上的修改。《指导标准》把某些条款中的个别文字“广播影视”修改成“广播电视”;“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2.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行政处罚裁量适当的要求,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则轻罚、轻则重罚,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防止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的压缩了裁量空间。因此省广电局对《指导标准》的某些事项的裁量权指导标准进行了细化量化调整,征对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了3个阶次进行处罚即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指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责令整改、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之间也设置了不同的处罚数额;最重要的是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在同一处罚阶次不仅对处罚对象进行了细化(个人和单位),而且对不同的处罚对象设置了不同的处罚数额。始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防止出现以罚代管、逐利执法、过度处罚等执法问题。

  

主办单位:贵州省广播电视局 电话:(0851)85826028 传真:(0851)85826028 邮政编码:550001

举报邮箱:swxcbjjz@yeah.net 举报电话:0851-85891522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5-9号

贵公网安备 52010302001677 CopyRight© 2012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黔ICP备19003293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0000079

建议您使用Microsoft Edge、Chrome、Firefox、360等主流浏览器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