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市辖区设立广播电视站及中央驻黔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条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2、3条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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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安装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26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第8、9条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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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批准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31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4条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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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第3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5条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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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对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审查批准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39条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第3条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宣传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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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拍摄制作审核和完成片的审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35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3号)第8、15、24条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视剧处、宣传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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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电视剧制作乙种许可证核发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35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14条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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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令)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第66项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6、13条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科技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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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第67项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33号)第10条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科技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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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权限内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机构违反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有关规定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32、49、50、51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第43、44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41、42条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宣传处、科技处、电视剧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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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类 |
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 电视节目制作审批 |
1、《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外字[2005]535号)第16条 2、《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99号) 3、《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 4、《关于印发〈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269号)。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审查决定,对不予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53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第38、39条。 |
行政审批办公室,电视剧管理处,宣传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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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类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核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11、12、14条。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7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71、72、73、74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53条。 |
行政审批办公室,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 |
13 |
其他类 |
广播电台、电视台跨地区合办广播电视频道和栏目审核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30条。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23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71、72、73、74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53条。 |
行政审批办公室,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 |
14 |
其他类 |
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23条。 2、《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修订》(2009年1月29日)第305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71、72、73、74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53条。 |
行政审批办公室,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 |
15 |
其他类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核 |
1、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修订》(2009年1月29日)第304条。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56号)第10条 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71、72、73、74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53条。 |
行政审批办公室,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 |
16 |
其他类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呼号,变更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变更传输范围、方式、技术参数审核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12、13条。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7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71、72、73、74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53条。 |
行政审批办公室,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 |
17 |
其他类 |
付费频道开办审核,调整节目设置范围审核,变更频道名称、呼号、标识审核,变更播出区域审核,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审核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广发办字[2003]1190号)第8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71、72、73、74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53条。 |
行政审批办公室,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 |
18 |
其他类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甲种)审核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广发办字[2003]1190号)第11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71、72、73、74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53条。 |
行政审批办公室,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