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广播电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发布时间: 2019-07-01 11:19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处室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市辖区设立广播电视站及中央驻黔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条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2、3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9、10、11、12条;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5、6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安装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26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第8、9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26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批准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31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4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1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6、7、8、9、10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行政许可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第3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5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7、8条;
《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20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3、4、5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行政许可

权限内对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审查批准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39条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第3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9、41条;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9、11、13、14、15、17、18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宣传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行政许可

权限内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拍摄制作审核和完成片的审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35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3号)第8、15、24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3、8、9、10、11、12、13、14、15、16、17、18、、20、24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视剧处、宣传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行政许可

电视剧制作乙种许可证核发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35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14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13、15、16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行政许可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令)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第66项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6、13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23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科技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行政许可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第67项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33号)第10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5、6、7、8、9、10、11、12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科技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处罚

对权限内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机构违反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有关规定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32、49、50、51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第43、44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41、42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3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44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43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26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38条。

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宣传处、科技处、电视剧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

其他类

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 电视节目制作审批

1、《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外字[2005]535号)第16条

2、《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99号)

3、《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

4、《关于印发〈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269号)。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审查决定,对不予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53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第38、39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电视剧管理处,宣传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

其他类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核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11、12、14条。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7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71、72、73、74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53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

13

其他类

广播电台、电视台跨地区合办广播电视频道和栏目审核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30条。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23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71、72、73、74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53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

14

其他类

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23条。        

2、《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修订》(2009年1月29日)第305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71、72、73、74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53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

15

其他类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核

1、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修订》(2009年1月29日)第304条。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56号)第10条

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71、72、73、74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53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

16

其他类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呼号,变更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变更传输范围、方式、技术参数审核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12、13条。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7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71、72、73、74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53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

17

其他类

付费频道开办审核,调整节目设置范围审核,变更频道名称、呼号、标识审核,变更播出区域审核,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审核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广发办字[2003]1190号)第8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71、72、73、74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53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

18

其他类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甲种)审核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广发办字[2003]1190号)第11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71、72、73、74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53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


主办单位:贵州省广播电视局 电话:(0851)85826028 传真:(0851)85826028 邮政编码:550001

举报邮箱:swxcbjjz@yeah.net 举报电话:0851-85891522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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