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贵州省版权局)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8-11-05 12:16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处室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市辖区设立广播电视站及中央驻黔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条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2、3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9、10、11、12条;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5、6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安装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26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第8、9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26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批准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31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4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1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6、7、8、9、10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行政许可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第3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5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7、8条;
《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20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3、4、5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行政许可

权限内对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审查批准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39条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第3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9、41条;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9、11、13、14、15、17、18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宣传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行政许可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条)第37条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13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电影管理条例》第36、37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影电视剧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行政许可

外商投资电影院放映许可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5、41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第6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电影管理条例》第5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4、6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影电视剧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行政许可

权限内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拍摄制作审核和完成片的审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35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3号)第8、15、24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3、8、9、10、11、12、13、14、15、16、17、18、、20、24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影电视剧处、宣传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行政许可

电视剧制作乙种许可证核发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28号)第35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14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13、15、16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许可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令)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第66项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6、13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23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科技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许可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第67项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33号)第10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5、6、7、8、9、10、11、12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科技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

行政许可

拟进口出版物备案审查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3号令)第46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第4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出版物发行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许可

印刷或复制单位承接境外出版物、境外委托印刷或复制出版物的审核批准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33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19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60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6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印刷业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

行政许可

权限内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核准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18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0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5、6、7、8、9、10、11、16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印刷业管理处、新闻报刊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

行政许可

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境外其他印刷品的事先备案审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27、32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6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印刷业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

行政许可

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批准;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26条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24条第1款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7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42、43、44、45、46、47、48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数字出版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

行政许可

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0号)第40条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42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8、9、10、12、13、14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新闻报刊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

行政许可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12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20项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第7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7、8、11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印刷业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9

行政许可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2004]16号)第24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数字出版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

行政许可

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刊期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第61项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17条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1号)第23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6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86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数字出版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1

行政许可

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的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14条第2款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局令第22号)第21、23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7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21、22、23、24、25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数字出版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2

行政许可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印刷经营许可设立和变更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9、11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8、10、11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印刷业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3

行政许可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制作、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18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17、18、37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数字出版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4

行政许可

权限内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和变更初审、审批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35、37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13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令 第10号)第21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60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9、14、16、21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2、33、34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出版物发行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5

行政许可

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35条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5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第7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61号)第1、3、4、5、6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影电视剧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6

行政许可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及国产电影完成片的审查

1、《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25、26、27、28条。          2、《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第18、19条       

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7号)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71、72、73、74条。

2、《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53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电影电视剧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

27

行政处罚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令)第71条第2款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第25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60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28条

人事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8

行政处罚

对图书出版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61、62、66、67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50、51、52、53、54条;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局令第26号)第15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60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22、23、24、25、26、27、28条。

图书出版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9

行政处罚

对出版编校、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50条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第16、17、18、19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13条。

图书出版管理处、印刷业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0

行政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40、41、42、43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第48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7条。

数字出版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1

行政处罚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 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第12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60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25条;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

数字出版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2

行政处罚

对未能提供非财务票据、超范围经营或经营违禁内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62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令 第10号)第22、43、47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60条。

出版物发行管理处、贵州省出版物稽查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3

行政处罚

对违规出版法规汇编的处罚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3号)第13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60条。

图书出版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4

行政处罚

对违规出版地图的处罚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0号)第26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60条;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29条。

图书出版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5

行政处罚

对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境外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43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第25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7、43条。

数字出版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6

行政处罚

对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59、61、62、63、64、65、66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0号)56、65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60条;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66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65条。

新闻报刊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7

行政处罚

对新闻机构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擅自扩大发证范围等的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8号)第36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新闻报刊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8

行政处罚

对新闻机构工作人员从事不正当活动、编发虚假报道等的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8号)第35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新闻报刊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9

行政处罚

对报刊出版单位及其记者站工作人员、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第36、37、38、39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60条。

新闻报刊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0

行政处罚

对出版单位聘用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未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的处罚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第27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人事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1

行政处罚

对权限内广播、电视、电影、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机构违反广播、电视、电影、网络视听节目有关规定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32、49、50、51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第43、44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41、42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3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44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43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26条;
《电影管理条例》第54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38条。

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宣传处、科技处、电影电视剧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2

行政强制

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查封或者扣押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7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35、36、37、38、39、10、41、43、44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60条。

相关业务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3

其他类

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初审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9、10、11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8、9、10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审查决定,对不予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出版管理条例》第9、10、11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8、9、10条。

有关业务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4

其他类

出版物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

1、《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11条。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附件3-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51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审查决定,对不予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1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印刷业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45

其他类

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时事宣传图出版业务初审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0号)第13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审查决定,对不予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0号)第13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图书出版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46

其他类

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年度出版计划、重大选题和期刊社重大选题的初审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20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审查决定,对不予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20条

新闻报刊管理处,图书出版管理处,数字出版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47

其他类

对出版社出版境外图书授权合同进行登记

《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5]1号)第2条

1、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委托书进行审查。

2、决定阶段:现场做出是登记决定。

3、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5]1号)第2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版权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48

其他类

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23、26条

1、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委托书进行审查。

2、决定阶段:现场做出是登记决定。

3、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23、26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数字出版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49

其他类

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59项

2、《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外字[2005]535号)第16条

3、《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99号)

4、《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

5、《关于印发〈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269号)。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审查决定,对不予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3条;《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54条;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第38、39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电影、电视剧管理处,宣传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原非行政许可清理事项

50

其他类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核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11、12、14条。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7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71、72、73、74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3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

51

其他类

广播电台、电视台跨地区合办广播电视频道和栏目审核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30条。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23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71、72、73、74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3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

52

其他类

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23条。        

2、《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修订》(2009年1月29日)第305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71、72、73、74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3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

53

其他类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核

1、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修订》(2009年1月29日)第304条。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56号)第10条

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71、72、73、74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3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

54

其他类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呼号,变更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变更传输范围、方式、技术参数审核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12、13条。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7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71、72、73、74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3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

55

其他类

付费频道开办审核,调整节目设置范围审核,变更频道名称、呼号、标识审核,变更播出区域审核,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审核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广发办字[2003]1190号)第8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71、72、73、74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3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

56

其他类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甲种)审核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广发办字[2003]1190号)第11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依法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71、72、73、74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3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传媒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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